房贷最长可贷40年!央行、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房地产信贷改革意见

中国人民银行、金融监管总局8月28日联合发布《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》,其中明确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,给予借贷双方更大灵活度,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。
8月28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《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》。
根据《意见》,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不超过40年,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。
同时,为配合销售制度改革,《意见》明确,预售商品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,确保购房人“能拿房、再还贷”;贷款资金须通过受托支付方式,直接划转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主办银行资金账户。
《意见》还建立了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,要求项目全部资金纳入主办银行账户封闭管理,开发贷款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备案后,预售项目贷款期限最长5年,现售项目最长7年。
上述规定自《意见》印发之日起施行,旨在完善房地产信贷基础制度,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。
